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对接,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了解和反馈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和服务资源信息,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志愿服务、文体娱乐等活动,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