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实施统一互认的老年人能力与需求评估国家标准,统筹推动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相关评估的衔接互通、标准互认、结果共享。

区民政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对象名单及其照护等级、服务标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