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传统村落保护规定
- 制定机关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0月17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9月2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村、古树名木等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应当与乡村振兴各项工作统筹推进、协调发展。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指导、协调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相关职责。
(一)协助编制并负责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组织宣传传统村落保护基本知识;
(二)挖掘传统民风民俗,鼓励村(居)民按照传统习俗开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三)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做好抗震、防风、白蚁防治等工作;
(四)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开展传统村落保护情况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日常管理、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参与编制并配合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宣传传统村落保护基本知识;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等;
(三)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劝阻、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确定村级联络员,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政策宣传、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告等工作;
(五)成立志愿保护队伍,开展日常保护和消防安全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本规定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传统村落中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之外,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列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建(构)筑物。
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市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建立市级传统村落名录。市级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需要,并与文物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预留允许建设的区域。
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当优先重点保障传统村落村(居)民因保护需要易地建房用地需求。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房屋因保护需要严重影响居住使用,村(居)民同意退出原有宅基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可以在允许建设的区域依法申请宅基地,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退出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村(居)民给予适当补偿。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可以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拆除、改建。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传统建筑有灭失危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或者传统建筑长期无人维护、无法确认权属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费资助、依法置换、政府回购等方式予以保护,并建立健全认领保护制度,鼓励社会力量认领传统建筑。
鼓励传统建筑工匠采用传统建造技术和建筑材料对传统建筑进行维护修缮。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擅自拆除、扩建、改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损坏传统建筑构件;
(五)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和保护标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部门对传统村落开展调查,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制作动态的数字化传统村落档案,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传统村落数字化保护。
鼓励通过"互联网+"、自媒体营销、电子商务等途径,传播和展示传统村落文化资源、特色产品等,促进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鼓励原住村(居)民在传统村落内居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促进传统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鼓励利用传统建筑设立博物馆、村志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等,支持掌握琼剧、海南斋戏、海南椰雕、土法制糖技艺、海南虎舞等传统技艺人才在传统村落内开展授徒、传艺、展示、巡演、节庆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传统村落发展农业生态旅游、文化创意、民宿等产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传统村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促进传统村落产业振兴和村(居)民增收。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宅基地、房屋、资金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收益。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支持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传统村落。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擅自扩建、改建传统建筑的,依照城乡规划、村庄规划、违法建筑处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