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负有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