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负有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