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第十条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和修缮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建筑形制、材料、高度、体量、色彩等应当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可以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拆除、改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