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依法统筹农村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美丽乡村建设等各类涉及传统村落的财政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融资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