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擅自拆除、扩建、改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损坏传统建筑构件;(五)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