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擅自拆除、扩建、改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损坏传统建筑构件;

(五)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