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指导、协调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