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的建设需要。

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当优先重点保障传统村落村(居)民因保护需要易地建房用地需求。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房屋因保护需要严重影响居住使用,村(居)民同意退出原有宅基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可以在允许建设的区域依法申请宅基地,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退出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村(居)民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