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与编制并配合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宣传传统村落保护基本知识;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等;

(三)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劝阻、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确定村级联络员,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政策宣传、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告等工作;

(五)成立志愿保护队伍,开展日常保护和消防安全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本规定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传统村落中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之外,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列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