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擅自拆除传统建筑或者拆卸、损坏传统建筑构件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擅自扩建、改建传统建筑的,依照城乡规划、村庄规划、违法建筑处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