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
- 制定机关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7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8月1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正)
本条例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体及岸线。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按照流域设立河流河长。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河流设立省级河长。各河流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湖长、副总湖长,由同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兼任。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湖泊设立省级湖长。各湖泊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区设立湖长。
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督导、调度职责,督促实施河湖管理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相关问题。
市、县、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兼任责任水域河长、湖长的,还应当履行河长、湖长的相关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
(二)协调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解决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
(四)推动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一)协调解决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
(二)部署开展责任水域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
(四)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一)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具体工作任务的实施,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二)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问题,履行报告职责;
(三)对村级河长、湖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一)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履行报告职责;
(二)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和堤岸日常维养等工作任务;
(三)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乡级河长、湖长每月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
(一)水资源保护,重点是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是否得到落实;
(二)河湖岸线管理保护,重点是是否存在侵占河道、围垦湖泊、侵占河湖和湿地,非法采砂、非法养殖、非法捕捞,违法占用水域、违法建设、违反规定占用河湖岸线,破坏河湖岸线生态功能的问题;
(三)水污染防治,重点是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工矿企业生产、城镇生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船舶港口作业、农业生产等是否非法排污,污染水体;
(四)水环境治理,重点是是否按照水功能区确定的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对水环境进行治理;
(五)水生态修复,重点是是否在规划的基础上实施退田还湖、退田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是否进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是否开展水土流失防治、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六)执法监管,重点是是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以及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治理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运输、侵占岸线等活动的情况。
县级以上湖长除了应当组织巡查前款事项外,还应当组织巡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划定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控制湖泊的开发利用行为,实施湖泊水域空间管控。
(一)属于自身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
(二)依照职责应当由上级河长、湖长或者属于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提请上一级河长、湖长处理;
(三)依照职责应当由下级河长、湖长或者属于下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移交下一级河长、湖长处理。
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对通过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现场可以处理的,可以现场督办有关单位整改问题;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可以采取发送督办函或者交办单的方式交办。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一)协助河长、湖长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实河长、湖长确定的任务,定期向河长、湖长报告有关情况;
(二)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协助河长、湖长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上下游、左右岸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
(三)加强协调调度和分办督办,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会同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流域、区域梳理问题清单,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实行问题清单销号管理;
(四)组织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表彰评选,负责拟定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制度,组织编制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
(五)开展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宣传培训等工作;
(六)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或者河长、湖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河长、湖长根据需要应当适时组织召开河长、湖长会议,研究、解决责任水域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召开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研究、通报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
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提供并及时更新涉及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相关数据、信息。
下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向上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及时报送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信息。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水域沿岸显著位置规范设立河长、湖长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责任河段、湖泊范围,河长、湖长姓名职务,河长、湖长职责,保护治理目标,监督举报电话等主要内容。
河长、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应当每年就履职情况向责任水域的上一级河长、湖长和本级总河长、总湖长述职。县级以上总河长、总湖长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总河长、总湖长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每年向本级总河长、总湖长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各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应当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纳入政府对部门的考核内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对河湖专管、巡查、保洁等工作进行统一采购。
(一)未按照河长、湖长的督查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处理职责的;
(二)未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
(三)接到属于河长制湖长制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水体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遭受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巡查督导的;
(二)对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未按时完成上级布置专项任务的;
(四)其他怠于履行河长、湖长职责的行为的。
约谈人应当督促被约谈人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并由整改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