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级河长、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履行报告职责;

(二)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和堤岸日常维养等工作任务;

(三)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