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村级河长、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履行报告职责;(二)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和堤岸日常维养等工作任务;(三)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