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重点督办事项处理情况、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情况、河湖保护管理突出问题情况等进行通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