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级河长、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协调解决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二)部署开展责任水域的专项治理工作;(三)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四)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