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列为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分工。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