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总河长、总湖长每年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省级河长、湖长每年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二次,市级河长、湖长每年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三次(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县级河长、湖长每季度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

乡级河长、湖长每月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