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八条有效省级河长、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领导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二)协调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解决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四)推动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