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级河长、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

(二)协调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解决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

(四)推动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