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河长、湖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约谈该部门负责人:
(一)未按照河长、湖长的督查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处理职责的;
(二)未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
(三)接到属于河长制湖长制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水体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遭受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