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江河水域设立河长、湖泊水域设立湖长,由河长、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体及岸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