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2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本条例所称绿松石,是指一种含水铜铝磷酸盐的隐晶质矿物集合体。
(一)将绿松石资源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三)建立和完善绿松石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产业政策,明确激励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绿松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组织落实绿松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共品牌使用管理、绿松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公盘交易规则等管理规定;
(五)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维护绿松石资源开采与闭坑、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矿产品加工与销售等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六)对在绿松石资源保护以及文化研究、品牌打造、人才培养、工艺升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其他与绿松石资源保护相关的工作。
绿松石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本辖区内绿松石资源保护与监管工作。
绿松石资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绿松石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当地相关情况。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绿松石矿山企业的矿井、废渣排土场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绿松石资源开采、加工等场所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绿松石矿山开采使用林地监管,监督矿业权人或者违法开采责任人履行林地恢复义务,督促林地权益人履行林地看护义务,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门负责绿松石矿山、闭坑矿区水土保持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盗挖、哄抢绿松石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制止、调查取证。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松石资源保护、利用与监管工作。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开采行为、作业环境、防护设备设施、应急预案、水土保持方案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要求,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采取科学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应当达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
(四)设置专用贮存场所集中收集、统一处置处理矿渣、废石等固体废物,采取防护性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废水,防止土壤及地表水、地下水污染;
(五)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开采或者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六)建立采矿工程、安全工程、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考核、矿产品生产与销售、生态环境恢复等台账,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管;
(七)依照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非法转让绿松石采矿权;
(二)超过批准的期限开采绿松石资源;
(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绿松石资源;
(四)以破坏性方法开采绿松石资源;
(五)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
(六)水、大气、土壤、林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以及土地管理、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矿产资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相关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绿松石矿山采空危险区警示标志与管护设施。
历史遗留废弃绿松石矿山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鼓励和支持有特色的绿松石矿山地质遗迹依法申报建设主题公园。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绿松石资源,持其它矿种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绿松石资源,持其它矿种采矿许可证、实际开采绿松石资源,利用工程建设、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开采绿松石资源;
(二)为非法开采绿松石资源提供加工、运输、仓储等协助行为,为非法开采绿松石资源及其协助行为提供土地、经营场所、设施、工具、水电等条件;
(三)进入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私挖、盗采、擅自捡拾绿松石原矿;
(四)盗窃、哄抢绿松石矿区企业的矿产品,破坏采矿设施,扰乱作业区生产秩序和矿山工作秩序;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相关行为。
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提起诉讼。
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破坏绿松石矿山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鼓励和支持绿松石资源加工、销售等企业引进宝玉石设计、加工及市场营销等专业人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人才引进和落户创业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绿松石行业协会、商会、文化研究会等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文化研究,培养绿松石雕刻加工、电商营销、网络直播、检测鉴定等专业人才,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矛盾纠纷,加强行业自律。
绿松石矿山企业、加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珍惜绿松石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品设计、加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