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绿松石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正确标注绿松石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检测证书,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绿松石矿山企业、加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珍惜绿松石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品设计、加工水平。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