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绿松石采矿权人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不治理恢复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恢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