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绿松石采矿权人应当承担资源管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直接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矿渣、废石、粉尘、废水等废弃物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贮存量,自行或者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废弃物和污染物进行检验检测及无害化处理,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回收。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