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勘查、开采、破坏绿松石资源等行为向市长热线等平台举报,受理平台应当按照举报投诉制度及时登记、转办、交办,向举报投诉者反馈查处情况。市自然资源及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