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禁止绿松石采矿权人实施以下行为:(一)非法转让绿松石采矿权;(二)超过批准的期限开采绿松石资源;(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绿松石资源;(四)以破坏性方法开采绿松石资源;(五)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六)水、大气、土壤、林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以及土地管理、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矿产资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相关行为。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