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历史遗留废弃绿松石矿山的生态修复,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历史遗留废弃绿松石矿山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