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历史遗留废弃绿松石矿山的生态修复,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绿松石矿山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