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绿松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与绿松石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采矿许可证期满不再延续或者矿山关闭的,必须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由采矿权人或者矿山治理责任人消除矿山采空危险区安全隐患,封堵采场、矿硐,对排土场进行围挡、管护,对矿区土地实施复垦、复绿。

鼓励和支持有特色的绿松石矿山地质遗迹依法申报建设主题公园。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