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绿松石资源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绿松石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