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因绿松石资源开采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提起诉讼。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破坏绿松石矿山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