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0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0月13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7年12月27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8月19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
(一)遗产河道:苏州塘、嘉兴环城河、杭州塘、崇长港、上塘河;
(二)遗产点:长虹桥、长安闸。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建立大运河遗产监测和预警系统,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应急预警事件;
(二)收集大运河遗产监测数据,提交监测报告;
(三)负责大运河遗产的研究、展示和档案资料等收集工作;
(四)依法开展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执法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募集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鼓励新闻媒体、各类文化教育机构和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编制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
水利、航道、港口等专项规划以及大运河遗产沿线区域城市详细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与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
(一)保护目标和原则;
(二)遗产构成要素;
(三)遗产综合评估;
(四)保护重点和分类保护措施;
(五)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
(六)遗产展示、考古和综合环境整治规划以及相关规划建议;
(七)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遗产区和缓冲区区划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区划相衔接。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避开大运河水工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实施原址保护。
(一)建立运河传统民俗档案,发展运河特色文化产业;
(二)开发、推广运河特色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
(三)建设展览馆、公园、参观游览区等;
(四)利用遗产河道,发挥历史延续的航运功能、水利功能;
(五)其他有利于大运河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承的活动。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
(二)擅自占用、填堵、围圈、遮掩水域;
(三)损毁防护、警示设施;
(四)损毁标志牌、界桩;
(五)其他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