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一)遗产河道:苏州塘、嘉兴环城河、杭州塘、崇长港、上塘河;(二)遗产点:长虹桥、长安闸。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