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大运河遗产)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

(一)遗产河道:苏州塘、嘉兴环城河、杭州塘、崇长港、上塘河;

(二)遗产点:长虹桥、长安闸。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