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二)擅自占用、填堵、围圈、遮掩水域;(三)损毁防护、警示设施;(四)损毁标志牌、界桩;(五)其他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