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前提下,按照适度、合理、可持续的要求,充分发挥大运河遗产文化传播、水利航运、旅游休憩等功能。鼓励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建立运河传统民俗档案,发展运河特色文化产业;

(二)开发、推广运河特色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

(三)建设展览馆、公园、参观游览区等;

(四)利用遗产河道,发挥历史延续的航运功能、水利功能;

(五)其他有利于大运河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承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