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