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鼓励新闻媒体、各类文化教育机构和志愿者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