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与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水利、航道、港口等专项规划以及大运河遗产沿线区域城市详细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与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