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损毁防护、警示设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