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除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展示、景观维护、防洪排涝、清淤疏浚、水工设施维护、水文水质监测设施建设、航道和港口设施建设、跨河桥梁和隧道建设、游船码头和建筑物修缮等必要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采石等作业。

在大运河遗产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避开大运河水工遗存相关古迹、遗址,并采取对大运河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实施原址保护。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