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运河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募集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