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与大运河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