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
- 制定机关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5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5月12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4年10月3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实施的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执行情况。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市场、商品批发和零售营业场所、餐饮业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对禁止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五)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公安、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园林、民政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宾馆、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其他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相关主管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并公布。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负责本行业相关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市、区(县)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学校应当将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控制吸烟宣传教育中应当包含倡导家庭无烟的内容。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
各单位应当将创建无烟环境纳入日常管理工作。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制吸烟。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标牌;
(三)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禁止吸烟工作,开展经常性检查;
(四)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禁烟的管理。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断其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出售烟草制品。
不得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