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