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终止吸烟行为,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终止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