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经费投入,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城市社会管理事务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实施的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