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控烟环境。
市、区(县)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学校应当将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控制吸烟宣传教育中应当包含倡导家庭无烟的内容。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