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控制吸烟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渠道。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对实名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