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