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对无烟单位以及在控制吸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单位应当将创建无烟环境纳入日常管理工作。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控制吸烟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制吸烟。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