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断其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出售烟草制品。

不得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